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05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和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号****室。法定代表人程铭钊,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鑫佳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村水利局沽河管理处农场。法定代表人胡林,职务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和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鑫佳禾食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行一案,标的额为899346.92元。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仲裁字【2015】第77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