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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6刑更426号

XX亮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XX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426号罪犯XX亮,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9)仙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XX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XX亮于2009年2月12日交付执行。2012年6月19日、2014年8月14日,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七个月,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XX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XX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认真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六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罚金10000元已缴纳。2016年1月6日,罪犯XX亮因违反监规被予以禁闭处分。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禁闭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个人小结表、罚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XX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虽然罪犯XX亮已执行财产刑,但其所犯罪行属严重暴力犯罪,且被执行机关予以禁闭处分,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因湖北省汉江监狱对罪犯XX亮提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故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XX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同联

审 判 员  王兴无

代理

审判员  郭晓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