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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4执1691号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叶银寿、叶爱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叶银寿,叶爱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4执1691号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新区C区华峰专家楼,组织机构代码:76015559-0。法定代表人项金尧。被执行人叶银寿,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叶爱青,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住松阳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商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标的4091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6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98555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4执16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伟平

审 判 员 周景根

审 判 员 吴子长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洪美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