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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96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琼96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严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勇,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星,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报亭黎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经查,被执行人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团结北路投资建设了广东街三期工程2#、3#、4#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团结北路广东街三期工程2#、3#、4#楼及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达光

审 判 员 王 东

审 判 员 宋 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尤煌

书 记 员 张 鹂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