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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执534号

张雷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雷,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91执534号申请执行人张雷,男,1986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谷堆乡冷营村张中,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6********。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组织机构代码:147289179。法定代表人应金良。张雷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91民初00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雷于2016年04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除本院依法冻结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款项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分得本院从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扣划的款项10716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名单,并另案将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进行了布控。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0157元(利息另算)。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执5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启明

审判员  吴文兵

审判员  施国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洁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