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8703号移送执行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一庭。
被执行人:金俊杰,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执行刑一庭移送的追缴金俊杰罚金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金俊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春荣
审判员 郭向志
审判长 曲 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颢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