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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8703号

金俊杰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俊杰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8703号移送执行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一庭。

被执行人:金俊杰,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执行刑一庭移送的追缴金俊杰罚金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金俊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春荣

审判员  郭向志

审判长  曲 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颢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