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723民督163号
申请人:王增娟
被
申请人: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向其借款人民币54万元,到期未还。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54万元并自2016年4月15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人民币54万元。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306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岳成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