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370号
原告(反诉被告):钟道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起宏。
被告(本诉):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熊用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军。系被告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志斌。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本诉):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石路*号,现住株洲市职教城。
法定代表人:王雄伟,系该单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莉,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钟道勇诉被告(反诉原告)张起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石婷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张起宏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原告钟道勇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为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通知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道勇及委托代理人谢敏,被告张起宏,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孔军、瞿志斌,被告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何向前、雷莉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反诉被告)钟道勇、被告(反诉原告)张起宏于2016年10月1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钟道勇、被告(反诉原告)张起宏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钟道勇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张起宏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钟道勇承担;反诉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被告张起宏承担。
审 判 长 张玉辉
审 判 员 石 婷
人民陪审员 黄显家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邹琼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