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7925号
原告:陈雷,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依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晓灵,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陈村店,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何红娟。
被告:广州戈澜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雷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陈村店、广州戈澜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雷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雷负担。
审 判 长 李昇毅
人民陪审员 潘衍敏人民
审判员 曾海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祖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