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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7925号

陈雷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陈村店、广州戈澜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792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雷,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陈村店,广州戈澜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7925号

原告:陈雷,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依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晓灵,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陈村店,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何红娟。

被告:广州戈澜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雷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陈村店、广州戈澜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雷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雷负担。

审 判 长  李昇毅

人民陪审员  潘衍敏人民

审判员  曾海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祖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