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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2003号

彭XX与张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XX,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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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2003号申请执行人彭XX,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张XX。本院在执行彭XX诉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XX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彭XX亦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25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彭XX如发现被执行人张XX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

审判员  李峥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