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3205号申请执行人姜欣,1980年8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浦江盛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经济开发区平七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宋有余。本院在执行姜欣与浦江盛丰机械有限公司(2016)浙0726执3205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32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明政助理
审判员 陈 湧助理
审判员 陈正校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鑫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