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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3205号

姜欣与浦江盛丰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欣,浦江盛丰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3205号申请执行人姜欣,1980年8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浦江盛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经济开发区平七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宋有余。本院在执行姜欣与浦江盛丰机械有限公司(2016)浙0726执3205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32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明政助理

审判员  陈 湧助理

审判员  陈正校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鑫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