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终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劲松,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恩明,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杰,住吉林省辽源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东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辽河源镇东平村三组。
上诉人李劲松因与被上诉人周恩明、王学杰、辽源市东泰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劲松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劲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大力
审 判 员 李冀超
代理
审判员 肖翠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