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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民终686号

东丰县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连涛、刘继华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劲松,周恩明,王学杰,辽源市东泰牧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终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劲松,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恩明,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杰,住吉林省辽源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东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辽河源镇东平村三组。

上诉人李劲松因与被上诉人周恩明、王学杰、辽源市东泰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劲松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劲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大力

审 判 员  李冀超

代理

审判员  肖翠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