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4963号原告高某某,男,生于1976年12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健,男,生于1972年8月10日,汉族,章丘普集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由某某,女,生于1958年3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由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保健,被告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同村村民,2015年4月,我分得本村大西沟0.6亩土地,此地南至高怀森,北至石,西至堰根,东至道,但被告认为此地是她的,占为己有,后经村委会多次劝解无效,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侵占我的位于本村大西沟的承包地0.6亩。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的这块地不在抓阄之内,是村委会私自给原告的。这块地是我开荒开出来的,我种了若干年了,原告的父亲去刨地,我对他说这块地是我的,怎么成他的了,他说是村干部给他的,我让他先别动,我已种上树了,哪个村干部给他让哪个村干部来找我。后来我遇到我们组的组长,问他怎么大西沟的0.6亩地成了原告的了,他说地是国家的,村里给谁就给谁,我说地是我开出来的,不能单独收我的,我种了这么多年了,不能想收就收。我开始就种了杨树和香春树,后来原告的父亲去种树,我没有让他种,我说处理好的再种。今年春天,因为没有解决好,我又在地里种了高梁,我种上高梁后也没有管,地也荒了,我也没收。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同村村民,2015年4月,原告经本村集体组织章丘市村民委员会二组发包,承包了本村大西沟0.6亩土地,此地南至高怀森,北至石,西至堰根,东至道,承包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被告以该地是其开荒开出来的,已耕种多年为由占用该地至今。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组织(含村民小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处分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原告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足以证明原告的承包地包括本案所涉位于该村大西沟的土地0.6亩,且在原告的承包期内。在承包期内,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享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权利,任何人不得侵占。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当前,该地由被告由某某侵占,原告要求其停止侵占,返还所侵占的位于本村大西沟的承包地0.6亩,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由某某以其涉案土地是其开开荒开出来为由,侵占该地,拒绝返还原告,理由欠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某位于窝陀村大西沟的承包地0.6亩。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由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业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