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9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张太湘,男,1959年3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南栋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瑶族自治县码市镇竹市村。注册号:431129000007982,机构代码:59940226。
法定代表人:刘小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太湘与被执行人湖南栋梁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湖南栋梁木业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7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