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建执字第230号
申请执行人:XX。
被执行人:张海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建三江农垦法院(2013)建商初字第2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廷彦
审判员 于文和
审判员 熊 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乾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