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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行终590号

刘旭与武汉市江岸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旭,武汉市江岸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行终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号。法定代表人荣先国,系该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刘旭诉武汉市江岸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统筹办)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2行初1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纠纷已解决,上诉人刘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涉案纠纷已解决,上诉人刘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旭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莉荣

审判员  沈 红

审判员  罗 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晏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