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特329号
申请人:张利臣。
委托代理人:孔盼,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武汉市车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平,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之间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赵焱审查此案,经审查,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之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13日经武汉市武昌区居民调解研究中心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武汉市车城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张利臣因2013年12月7日交通事故导致的住院医疗费、交通住宿费、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等所有损失合计人民币1,013,747.36元;武汉市车城物流有限公司已向张利臣实际支付了人民币539,094.51元;
二、双方约定武汉市车城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前向张利臣支付剩余的损失,合计人民币474,652.85元。
三、调解终结。以上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本协议一式四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区法院各执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