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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8152号

中国某某音像音像著作权集与深圳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音像某某协会,深圳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8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某某协会。被执行人深圳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某。上述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音像协会与被执行人深圳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61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被执行人深圳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涉案的MV《突然累了》、《熟能生巧》、《豆浆油条》、《不死之身》、《小酒窝》、等歌曲,2、向申请执行人赔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52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4元,3、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69(宗)=3450元,4、责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5、案件执行费共计50(元)×69(宗)=345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民事裁定书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612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纪愉快执行员  李忠华执行员  黄丽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计 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