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7507执36号

秦永生与吕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永生,吕祥福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7执36号申请执行人秦永生,男。被执行人吕祥福,男。本院受理的秦永生申请执行吕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祥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钢材款461500元。被执行人吕祥福所建楼房已查封,待评估、拍卖后所得价款冲抵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5)桦林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后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宗伟

审 判 员  韩光杰

代理

审判员  杨兆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万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