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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675号

湖北XX有限公司与王某某、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XX有限公司,王某某,马某某,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姚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马某某、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马某某、姚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马某某、姚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