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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刑终91号

被告人陈鑫王振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鑫,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刑终91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鑫(绰号黄毛),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住汤原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乳名小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无固定居住地。因本案于2015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2016年10月12日被汤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汤原县人民法院审理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鑫、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黑0828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陈鑫退赔陈真月670元、退赔王继刚1320元、退赔张福祥810元;责令陈鑫、王某某退赔张相武4098.50元、退赔邓振江1799元、退赔陈善岭160元、退赔陈明江100元。

被告人陈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鑫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鑫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主动撤回上诉请求,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鑫撤回上诉。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8刑初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刘XX

代理

审判员  王春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译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