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终223号原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2016年4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非法拘禁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苏0404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陈某对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刑初3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宏
审 判 员 张 斌
代理
审判员 戴明慧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詹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