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048号
原告:王宇翔。
被告:丛东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翔诉被告丛东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培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燕菲 关注公众号“”
王宇翔与丛东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048号
原告:王宇翔。
被告:丛东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翔诉被告丛东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培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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