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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3048号

王宇翔与丛东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宇翔,丛东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048号

原告:王宇翔。

被告:丛东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翔诉被告丛东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培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燕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