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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行终118号

姚军善与被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军善,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西安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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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陕71行终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军善,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建章路***号。法定代表人康军,主任。委托代理人贾小龙,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任玉龙,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上官吉庆,市长。委托代理人于海江,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上诉人姚军善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1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军善,被上诉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贾小龙、任玉龙,被上诉人西安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于海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日,姚军善��3人向沣东新城管委会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梦白村村委会2009年维修费用36781元支出项目、2011年办公楼建设5万元支出项目。沣东新城管委会收到申请后,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2009年维修费用36781元支出项目不存在,5万元办公楼建设扶帮资金已经由长安区人民法院划走用于支付道路施工工程款。”姚军善不服该答复于2016年1月23日向西安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经审查认为,沣东新城管委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经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了书面告知,该答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市政复决字(2016)34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沣东新城管委会的申请答复书。姚军善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另查明,梦白村村委会公布的2009梦白���村账目中有村办公室维修等费用36967元支出项目。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沣东新城管委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村民有权向乡、镇的人民政府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本案中,沣东新城管委会收到姚军善等3人的反映信后责令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根据该办事处提交的《关于群众反映梦白村收支账务不真实的问题的调查报告》及梦白村村委会公布的2009年、2011年村账目,给姚军善作出了内容为“2009年维修费用36781元支出项目不存在,5万元的办公楼建设扶帮资金已经由长安区人民法院划走用于支付道路施工工程款”的政府信息公���申请答复书,其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西安市政府依据沣东新城管委会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证据材料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予以支持。姚军善称沣东新城管委会的答复不真实,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姚军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姚军善承担。宣判后,姚军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6年1月3日,上诉人向沣东新城管委会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的内容是,上诉人向其反映的梦白村账务不真实之事,其一、梦白村2009年没有维修办公楼一事,其账务明细表中维修办公楼的支出款项是不真实的。其二、梦白村2011年5万元建办公楼支出一项是不真实的。2016年1月15日,被上诉人沣东新城管委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依据其下属斗门街道办提交的《关��群众反映梦白村收支账务不真实的问题的调查报告》作出的。上诉人认为:第一、沣东新城管委会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为中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被上诉人沣东新城管委会接到上诉人的反映信后没有调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根据斗门街道办作出上交的调查报告而作出的。第二、被上诉人沣东新城管委会接到斗门街道办的调查报告后没有依法核实,对调查报告中5万元办公楼建设帮扶资金已经由长安区人民法院划走用于支付道路施工工程款的说法没有核实,经过斗门街道办农财中心审计过的梦白村2011账务收支明细表中,明确注明5万元用于办公楼建设,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农财中心的会计记账时必须见到原始票据才能记账,村委会报账员必须如实报账,不准弄虚作假,而斗门街道办的报告中说为了平衡账务,把法院划走的伍万元按建设办公楼款项支出,明显是违反了财务制度。《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有举证责任,上诉人认为沣东新城管委会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是真实的。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辩称,一、被上诉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所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维持其答复行为并无不当。上诉人通过书面形式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关于被上诉人收到反映信后对梦白村公布的村账务不真实材料的核实处理意见。被上诉人收到申请后安排斗门街道办事处进行了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进行了书面答复。

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沣东新城管委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三、沣东新城管委会对上诉人的申请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答复义务,且上诉人已经获得了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上诉人获得信息后,对信息中涉及的具体内容有异议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之诉的受理条件。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西安市人民政府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市政复决字【2016】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3、���诉人在上诉状所诉称的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沣东新城管委会已经就上诉人的申请作出答复,沣东新城管委会公布的信息不属于的政府信息,上诉人没有提交相关线索的情况下,不属于信息公开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一致。但一审查明“2016年1月3日,姚军善等3人向沣东新城管委会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梦白村村委会2009年维修费用36781元支出项目、2011年办公楼建设5万元支出项目”的事实认定不当。应为上诉人姚军善等3人认为梦白村村委会公布的梦白村账务中,2009年支出的办公室维修费用36781元以及2011年支出5万元的办公楼建设费用的内容不真实,于2016年1月3日向被上诉人沣东新城管委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求沣东新城管委会公开对梦白村账务的核实处理意见。本院另查明,2016年1月13日,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向沣东新城管委会上报《关于群众反映梦白村收支账务不真实问题的调查报告》中对2009年维修费36781元,2011年办公楼建设费用50000元的问题进行了汇报。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本案上诉人姚军善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形式向被上诉人沣东新城管委会提出申请,要求沣东新城管委会公开对梦���村账务的核实处理意见,其实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要求沣东新城管委会履行对梦白村账务的调查核实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本案被上诉人沣东新城管委会收到申请后,责令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对其申请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向上诉人姚军善作出了答复,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对于上诉人姚军善称沣东新城管委会未对上诉人反映事项调查,而是依据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的调查内容进行答复���

本院认为,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沣东新城管委会依据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的调查意见对上诉人进行答复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上诉人姚军善对调查核实内容不满,认为核实内容虚假不真实,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二审中上诉人姚军善均未提交证据佐证,故其主张答复内容不真实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西安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相关条例作出市政复决字[2016]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姚军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军善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丽华

代理

审判员  唐 蓓

代理

审判员  睢 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