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6131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利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双泾街9号。
法定代表人:方伦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怡军,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和阳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界浦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利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和阳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利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和阳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利欣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利欣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14元,减半收取计2307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利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戈
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
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戴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