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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4687号

金华军与邱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华军,邱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687号

原告:金华军,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小乐,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垠宇,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高,男,194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丽军,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军与被告邱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军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3元,减半收取6676.5元,由原告金华军负担。

审 判 员 王菊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何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