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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执196号

杜世华、吴国生与任周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世华,吴国生,任周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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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4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杜世华,女,1968年6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申请执行人吴国生,男,1967年4月出生,满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任周宇,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周宇在银行的存款349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杜世华、吴国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金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