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4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杜世华,女,1968年6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申请执行人吴国生,男,1967年4月出生,满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任周宇,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周宇在银行的存款349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杜世华、吴国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金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