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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21民初1042号

彭九生与程新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九生,程新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21民初1042号

原告:彭九生。

被告:程新庚,个体户。

原告彭九生与被告程新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九生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九生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九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彭九生负担。

审判员  钟小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钱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