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21民初1042号
原告:彭九生。
被告:程新庚,个体户。
原告彭九生与被告程新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九生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九生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九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彭九生负担。
审判员 钟小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钱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