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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3174号

兰溪市房地产管理处、许爱琴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溪市房地产管理处,许爱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174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房地产管理处被执行人许爱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兰民初字第0148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许爱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爱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爱琴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许爱琴(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69的存款人民币62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AUT())O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