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857号
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佳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何小明。
被告:义乌市高正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文胜。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元,由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 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珏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