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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执恢字第54号

张培明、骆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培明,骆琦,孙保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执恢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张培明,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系山东皇宫餐饮集团、郑州金水区银河湾皇宫大酒店业主,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骆琦,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孙保青,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本院作出的(2010)历商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培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培明与被执行人骆琦、孙保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及其它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情形,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0)历商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张          新

审判员 宁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     梦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