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曾勇。被执行人赵建强。被执行人张好求。申请执行人曾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建强、张好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3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3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宏
审 判 员 何祥猛
代理
审判员 周 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