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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6820号

艾建良诉王富荣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艾×1,王×,艾×2,艾×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6820号原告艾×1,男,1976年9月1日出生。被告王×,女,1951年7月19日出生。被告艾×2,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被告艾×3,女,1984年8月8日出生。

原告艾×1诉被告王×、艾×2、艾×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艾×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艾×1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沙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