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6820号原告艾×1,男,1976年9月1日出生。被告王×,女,1951年7月19日出生。被告艾×2,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被告艾×3,女,1984年8月8日出生。
原告艾×1诉被告王×、艾×2、艾×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艾×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艾×1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沙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