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2508号原告武刚,男,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繁荣街,身份证号码37010519681110331x。被告王亚聪,男,1985年11月9日,汉族,现住前郭县前郭镇。身份证号码220721198511090210。被告庄文龙,男,1985年7月10日,汉族,现住松原市经济开发区。身份证号码220721198507100017。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刚诉被告王亚聪、庄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 焱
审判员 刘春来
审判员 于占玖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