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财保34号
申请人:武强县百隆购物商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振松,总经理。
被
申请人:廊坊市富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
负责人:陈慧。
被
申请人:陈慧。申请人武强县百隆购物商厦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富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陈慧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强县百隆购物商厦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单号为PZPP201613011812000016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强县百隆购物商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富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陈慧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12个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强县百隆购物商厦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案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武振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稳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