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144号之一申请人于峰,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麦军华,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范小艳,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于峰因与被申请人麦军华、范小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峰向本院提出更换担保财产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于峰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705422403101098624*)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