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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144号之一

申请人于峰因与被申请人麦军华、范小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峰,麦军华,范小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144号之一申请人于峰,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麦军华,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范小艳,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于峰因与被申请人麦军华、范小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峰向本院提出更换担保财产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于峰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705422403101098624*)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