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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1078号

徐文库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文库,北京怀建集团鑫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徐文库,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鑫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镇张各长村北200米。法定代表人刘金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文库与被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鑫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仲裁一案,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京怀劳人仲字(2016)第67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北京怀建集团鑫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徐文库

二零一二年一月至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工资差额五千七百零九元;北京怀建集团鑫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徐文库

二零一五年五月至

二零一六年二月的生活费一万二千零四十元。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6年4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后,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于2016年5月17日冻结其名下基本户一个,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30日自行交纳5000元,其无机动车、房产及银行存款,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文库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鑫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徐文库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鑫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徐文库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鑫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鑫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忠良

审 判 员  李印强

代理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