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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特249号

王文胜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王文胜,朱志强,江柳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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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特249号申请人王文胜,男,1969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朱志强,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弓,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柳燕,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弓,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文胜、朱志强、江柳燕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张燕钧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现查明���2015年8月30日,王文胜与朱志强、江柳燕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志强、江柳燕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室房屋出售给申请人,房款总额为人民币3500万元。合同对付款时间、房屋交付及过户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同时合同第四条约定:王文胜在支付朱志强、江柳燕2000万元款项后五日内,朱志强、江柳燕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文胜名下。然而,在王文胜依约付款后,朱志强、江柳燕至今仍未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另,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申请人按月为朱志强、江柳燕支付涉案房屋的银行按揭款,累计为1168560.78元,该笔款项亦视为王文胜所支付的购房款。申请人王文胜、朱志强、江柳燕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18日在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文胜与朱志强、江柳燕���同确认房屋成交价3500万元,为朱志强、江柳燕应收的房屋出让净价,房屋过户双方应承担的所有税、费均由王文胜承担;王文胜截止于2016年10月18日已付朱志强、江柳燕购房款2000万元,另从2015年11月17日起已代偿银行按揭款1396360.78元,合计21396360.78元从应付购房款中扣除。

二、申请人王文胜在2017年2月28日前将朱志强、江柳燕拖欠的银行按揭款代朱志强、江柳燕一次性全部付清。

三、朱志强、江柳燕负责向银行办理解押手续,并向银行出具结清证明。

四、朱志强、江柳燕在申请人将全部按揭款还清之后三日内,协助王文胜将北京市朝阳区xxx室房屋办理过户至王文胜名下。

五、房屋过户至王文胜名下三日内,其将全部剩余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朱志强、江柳燕。

六、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各方再无其他任何异议。

七、调解费55900元由申请人王文胜承担(已交纳)。现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8日在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2016)京促调字第30009B号)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燕钧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