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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6刑更427号

李海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李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427号罪犯李海,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1)武区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李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李海于2011年2月22日交付执行。2015年1月22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21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李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认真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二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个人小结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李海所犯罪行属严重暴力犯罪,且未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因湖北省汉江监狱对罪犯李海提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故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同联

审 判 员  王兴无

代理

审判员  郭晓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