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丽。
被执行人:石天宇,所在地农安县。
被执行人:石文富,所在地农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农民初字第0325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3254号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成信
审 判 员 潘建平
代理
审判员 廉 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