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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277号

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石天宇、石文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石天宇,石文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丽。

被执行人:石天宇,所在地农安县。

被执行人:石文富,所在地农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农民初字第0325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3254号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成信

审 判 员  潘建平

代理

审判员  廉 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