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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7044号

俞周琴、戚某与沈宝芬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俞周琴,戚某,沈宝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7044号

原告:俞周琴,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戚某。

法定代理人:俞周琴,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亮,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樱,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宝芬,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权峰,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善尧,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俞周琴、戚某与被告沈宝芬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俞周琴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周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俞周琴负担。

审 判 员 朱朝晖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段青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