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7044号
原告:俞周琴,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戚某。
法定代理人:俞周琴,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亮,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樱,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宝芬,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权峰,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善尧,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俞周琴、戚某与被告沈宝芬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俞周琴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周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俞周琴负担。
审 判 员 朱朝晖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段青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