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4执271号申请执行人胡立军,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战秀芬,女,1967年6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李照平,女,1983年1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单春玲,女,1967年5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海林市长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921628-1。法定代表人付成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2008]仲调字第6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等部门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2008]仲调字第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金君
审判员 温晓东
审判员 曹连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