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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3858号

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恒道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恒道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858号

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佳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何小明,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道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旭锦。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 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珏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