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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3007号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与郭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郭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3007号

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巴吉垒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继伟,行长。

被告:郭洪军,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与被告郭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茂春

审 判 员  史柏川

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