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770号申请执行人白永春,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任建军,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白永春与任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1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任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永春偿还借款三十万元;被告任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永春支付上述借款之利息,自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偿还上述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白永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白永春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任建军,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经
本院查明,已经对被执行人任建军名下房产及车辆予以查封,但暂不具备处分条件,除此外,被执行人任建军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白永春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任建军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06执37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海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淼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