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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行审233号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张立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张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06行审23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建赫。委托代理人毛乾波。被申请执行人张立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甬仑行零五决字第118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张立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1.9平方米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甬仑行零五决字第118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张立新未经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在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阳东村占地建造住宅。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51.9平方米土地;

二、拆除当事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3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2016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张立新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未履行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被申请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张立新退还非法占用的151.9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该处罚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白峰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献军

审 判 员 余绍平

审 判 员 彭志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林琼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