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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民终1273号

陈志雄与朱凤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凤龙,陈志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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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终1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凤龙,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雄,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朱凤龙因与被上诉人陈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2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朱凤龙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借条》及二审陈志雄提供的调解方案的账目,本案既有朱凤龙与陈志雄之间个人债权债务,又有朱凤龙与北京佳雄木业有限公司等之间因货款产生的债权债务。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朱凤龙转账、汇款给北京佳雄木业有限公司等款项同朱凤龙与陈志雄之间个人债权债务是否有关联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24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凤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珊珊

审判员  陈利强代理���判员许秋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翁丽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审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