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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7011号

宋泽明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泽明,北京极云风创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7011号申请执行人宋泽明,男,1995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极云风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2楼16层1601室。本院在执行宋泽明与北京极云风创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我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因查无此公司退回。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极云风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世平

审判员  张 延

审判员  韩 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