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953-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天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侯克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磊,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鲁叶明,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鲁叶明交通银行存款30188.80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璐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利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