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404号
申请执行人:于春元
被执行人:王显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春元与被执行人王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镇执字第4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鹏飞
审判员 王成明
审判员 李万彬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海波 微信公众号“”
于春元与王显军终结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404号
申请执行人:于春元
被执行人:王显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春元与被执行人王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镇执字第4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鹏飞
审判员 王成明
审判员 李万彬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海波 微信公众号“”